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11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1135號
原   告  王瑞宏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虹如
被   告  簡陳清雲 即聚龍軒古早味飲食世界
      簡煌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七日上午九時
五十三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書記官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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