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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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父母別居之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697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父母別居之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並未繳納裁判費用,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30日以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繳,該裁定並分別於99年10月11日送達聲請人,復於99年10月13日對聲請人寄存送達,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聲請費用負擔之依據: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婉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書記官劉文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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