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11號原告 謝政光 被告 丘秀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之。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999元【計算式:請求損害賠償部分99,999元+調解程序費用部分1,000元=100,99
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