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審易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易字第4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千蓉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45
7號、108年度偵字第100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川傑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書記官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