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13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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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3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可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禹何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