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6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6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6788號債權人傑斯凡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威廣廣告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更正債務人威廣廣告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
二、提出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約款,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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