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小字第56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豐小字第561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陳佳任
送達代收人  吳唐仲
被   告  林阿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游秀敏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之
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參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萬玖仟陸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00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游秀敏之遺產範圍
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文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楊金池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