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21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雨利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雨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雨利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7月、6年、1年、5年6月、8月確定,經減刑及定刑後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
10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827171號函核准假釋。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且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⑴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6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提起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983號判決撤銷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⑵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18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1年確定;⑶因傷害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7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3月(共3罪),如易科罰金,均以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⑷因強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7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⑸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交訴字第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提起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交上訴字第9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⑹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34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9月、8月、4月、6月、10月、4月、4月、6月、3月、7月(共11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提起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271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⑺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24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⑴及⑵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3819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上開⑶至⑺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590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確定,二者接續執行,受刑人於98年12月11日入監執行上開刑期,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等情,有各該判決、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考。
又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乙節,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0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800182717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綜上,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趙書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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