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233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被告 陳彥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9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曹錫泓法官孫藝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