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527號聲請人 張寶傳 代理人 黃雪珠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
二、請更正警局報案證明之本票號碼(誤載)。
三、請確認系爭本票之正確本票號碼為何?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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