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4年度竹北簡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簡字第342號
原   告  莊聖明
       蘇依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哲男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6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3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