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簡字第342號
原 告 莊聖明
蘇依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哲男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6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3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