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119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1198號

原告 長群 享享日荷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辛承恩

上列原告與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書記官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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