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司調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司調字第74號

聲請人 周淑玲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 南韓玄彬 (本名 金泰平 )、 孫藝珍 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有人告知相對人曾傳言聲請人是瘋子,為此請求當面解釋,避免造成誤解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就相對人回復名譽事件進行調解,因相對人均為外國人士,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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