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25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辛輝
鄭崇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鄭鈞守 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24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2
5號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38,0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5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冷明珍
法官吳福森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書記官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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