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家上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上字第352號被上訴人 游日光 訴訟代理人 張家聲 律師上列當事人所提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78號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51,877元【計算式:〔被繼承人死亡時財產總額37,407,566元-生前贈與4筆土地價額15,344,429元(5,405,500+4,681,289+3,716,748+1,540,890)〕×被上訴人游日光應繼分1/7=3,151,877,小數點以上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284元,被上訴人僅繳納19,315元(見原審卷一第3頁),不足12,969元(32,284-19,315=12,969),未據被上訴人繳納。茲命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張松鈞法官陳章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書記官董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