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87號聲請人尖茂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坤財 上聲請人尖茂企業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已指明「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請補正聲請人(發票人)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
二、倘系爭票據係於發票人未交付給受款人始遺失,應具狀到院陳報原因。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