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180號
原 告 陳智暄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陳靜枝 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