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129號
原   告  葉人豪
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鈦晶拉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88,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
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年度橋救字第4號),如經
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
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
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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