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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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07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孟元
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5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孟元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