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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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3號抗告人 林智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柏逸 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雖具民事聲明異議狀,然查其內容應係對原裁定表示不服而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書記官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