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7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767號聲請人 葉朝濱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書記官涂菀君┌─────────────────────────────────────┐│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76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李雪琳 │上海商業儲│101年5月15日│31,100元│TUA0000000│││││蓄銀行土城││││││││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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