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曾淑娟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