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8號

聲請人 張大行 (即 張達聰 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許正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哲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1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7-NX-000000-0

1

411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