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42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23號

原告 余林翠娥

訴訟代理人 張雲翔 律師

被告 林志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94,88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08,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對於訴訟標的價額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玥彤

附表

編號

不動產

面積

占用部分

公告現值

訴訟標的價額(公告現值×面積×占用部分)

1

臺北市○○

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296

全部

31,200元

9,235,200元

2

臺北市○○

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32

全部

31,200元

998,400元

3

臺北市○○

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2548.72

全部

3,100元

7,901,032元

4

臺北市○○

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合併自268地號土地)

49

全部

338,000元

16,562,000元

5

臺北市○○

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8304.25

1/2

25,000元

10,380,313元

6

臺北市○○

區○○段○○段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道0段000巷00號)

77

全部

依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表,該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17,941元

總計

45,094,8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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