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23號
原告 余林翠娥
訴訟代理人 張雲翔 律師
被告 林志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94,88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08,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對於訴訟標的價額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玥彤
附表
編號
不動產
面積
占用部分
公告現值
訴訟標的價額(公告現值×面積×占用部分)
1
臺北市○○
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296
全部
31,200元
9,235,200元
2
臺北市○○
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32
全部
31,200元
998,400元
3
臺北市○○
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2548.72
全部
3,100元
7,901,032元
4
臺北市○○
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合併自268地號土地)
49
全部
338,000元
16,562,000元
5
臺北市○○
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8304.25
1/2
25,000元
10,380,313元
6
臺北市○○
區○○段○○段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道0段000巷00號)
77
全部
依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表,該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17,941元
總計
45,094,8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