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652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65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泳宏
       蔡孟如
被   告  蔡斐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
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柒仟壹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順得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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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計息本金│利息起迄日│利率│備註│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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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536元│108年8月3日起至清│週年利率││
│││償日止│14.97%││
├──┼──────┼─────────┼─────┼────┤
│2│19,205元│108年8月3日起至清│週年利率││
│││償日止│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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