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591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賴中元 於(一)民國89年2月21日
(二)民國89年3月3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一)新台幣2,640,000元(二)新台幣36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一)民國89年2月17日起至民國119年2月17日止(二)民國89年3月16日起至民國119年3月16日止,依法登記在案,嗣第三人賴中元於民國94南7月25日死亡,抵押物所有權由相對人丙○○繼承,亦經登記完畢。
三、查第三人賴中元邀同相對人丙○○為連帶保證人於(一)民國89年2月23日(二)民國89年6月15日向聲請人借用(一)新台幣2,200,000元(二)3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為(一)民國109年2月23日(二)民國96年6月15日,以每個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內)及20%(逾期6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第三人 賴中原 自(一)民國95年8月22日(二)民國95年
11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貸款契約、保證書、放款帳務主檔資料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書記官許惠清┌──────────────────────────────────────────────────────────────┐│附表:95年度拍字第59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水上鄉│水西││516-3│建│││75.52│全部││└──┴───┴────┴────┴────┴────────┴─┴──┴──┴──────┴─────────┴──────┘┌──────────────────────────────────────────────────────────────┐│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59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1│2│3││││││築材料││││││號│號││││層│層│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438│嘉義縣水上鄉│嘉義縣水│住家用鋼│44.7│44.6│25.1│││││11│一.二陽││平│全部│││││粗溪村粗溪30│上鄉水西│筋混凝土│9│6│9│││││4.│台面積:8││方││││││之2號│段516-3│3層││││││││64│8.15平││公│││││││地號││││││││││方公尺,││尺│││││││││││││││││三陽台面│││││││││││││││││││積:4.58│││││││││││││││││││平方公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