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716號債權人 林冠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魏嘉鴻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74,204元是否正確?因與汽車買賣合約書雙方議定價格65,000元未合;並列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書記官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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