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7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硯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硯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硯于因詐欺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亦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而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案件,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案件刑期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之總和(有期徒刑5月、1年、10月)。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載之罪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如附表編號2至4所載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揆諸前開說明,均不得易科罰金。茲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1份在卷可佐。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數罪,依其犯罪情節、態度、所侵害的法益及罪質,除編號1之施用毒品及編號4之詐欺案件外,其餘具同質性,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有違罪責原則,並致受刑人更生困難,有違刑罰之目的,又附表編號2、3所示部分,於法院定其應執行刑時,參其恤刑比例,應已相當程度衡量限制加重原則,故於本件併合處罰時,責任重複非難之程度當不致過高。是綜合上開各情判斷,衡量其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爰於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範圍內,依法裁定本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至其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部分,雖業已執行完畢,惟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099號判決參照),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書記官李政優附件:受刑人施硯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8/11/23109/04/09109/04/13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100號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554、7464、8428號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554、7464、842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386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383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383號判決日期109/03/30110/02/09110/02/09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386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383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383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4/29110/02/09110/02/0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161號(已執畢)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92號(110執緝421)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92號(110執緝421)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4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9/03/1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573、5730、8092、10135、10771、10815、11755、11756、11757、11758、12018、13113、13498號、110年度偵字第1955、3582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0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178號判決日期111/01/26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178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3/0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6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