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716號聲請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魏嘉鴻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釋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佐證資料,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件買賣價金之清償期已屆至(依汽車買賣合約記載,雙方約定買賣價金之清償期為民國111年3月8日)
(二)請求相對人給付逾買賣價金新臺幣6萬5000元之部分,其原因事實、請求權基礎為何?(聲請人補提之交易明細查詢、對話記錄等影本,未能釋明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