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王銘祥被告楊正義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理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銘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王銘祥因被告楊正義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楊正義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王銘祥繳納保證金後,已交保在案。嗣被告於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送達執行傳票至被告位於「新竹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之戶籍地,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將該執行傳票合法寄存於管轄之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惟屆期被告並未到案執行;復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命司法警察至被告上開之戶籍地執行拘提,亦拘提未果,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執行等情,有本院109年度竹北交簡字第368號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竹北交簡字第481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被告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文、追保函送達證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12月17日竹檢永執理109執更1537字第1099046013號函暨拘票、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憑,而被告現未在監在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按,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蕭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