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741號上訴人 廖敏惠 被上訴人 謝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741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3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4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