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229號原告 黃漢棻
何鳳英 孫玉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 律師被告華邑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怡君 被告 葉洋澤
黃清錦 劉憲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5萬元(計算式:207萬元+252萬元+176萬元=63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6萬3,8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書記官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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