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5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易達指定辯護人李國盛律師(義務辯護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毒偵字第5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易達被訴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易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其被訴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就該部分應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郭峻豪法官陳佳妤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