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份所有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230號原告僑全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思敬 被告光輝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健全 被告 楊德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萬元(240萬股*10元=2,4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書記官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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