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48號聲請人 林麗香 即 林青香 相對人 黃柏鬳 相對人 黃劉金 環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共同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被繼承人 黃大和 於民國89年9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100萬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同額之普通抵押權,清償日期約定為90年3月25日,以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上開借款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詎前揭債務屆期未獲清償,而黃大和業已死亡,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由相對人二人繼承並經登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本件業據聲請人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土地及建物謄本等件,及本票影本為證,堪認已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是本件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表:(土地)107年度司拍字第14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芬園鄉│新縣庄││311││00│00│88.34│全部│(1)重測前:│││││││││││││縣庄段63-5地│││││││││││││號(2)黃柏鬳│││││││││││││、 黃劉金環 各│││││││││││││2分之1│└──┴───┴────┴────┴────┴────────┴─┴──┴──┴──────┴─────────┴──────┘┌─────────────────────────────────────────────────────────────┐│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148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21│彰化縣芬園鄉彰│彰化縣芬園鄉新│4層鋼筋混凝土│一層:54.93;二層:54.│陽台:11.0│全部│(1)重測前:縣││││南路2段729號│縣○段000地號│造,住商用│93;三層:53.44;四層│2││庄段348建號(2)│││││││:21.85;合計:185.15│││黃柏鬳、黃劉金││││││││││環各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