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25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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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25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254號原告 趙令煌 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張丞邦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6年10月13日桃交裁罰字第58-DB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或和解之效力所及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9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聲明求為判決撤銷被告所為106年10月13日桃交裁罰字第58-DB0000000號裁決(下稱原處分),並請求回復原告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云云。惟查,原告前已就同一原處分,業已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並經本院106年度交字第27
0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確定在案,是本件同一訴訟標的已為既判力之效力範圍所及。茲原告就同一原處分,復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顯然已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依上揭規定,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9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金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3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書記官張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