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48號抗告人 黃柏鬳 抗告人 黃劉金環 上列抗告人黃柏鬳等二人因與聲請人 林麗香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黃柏鬳等二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