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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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清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清字第47號債務人 陳順恭 代理人 謝子建 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說明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即民國105年7月至107年6月間有無處分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2.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說明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之目前保單價值。
3.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自105年7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4.債務人名下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說明其現值,並提出相關鑑價資料。或陳報是否願意繳納鑑價費由法院代為鑑價。
5.說明債務人名下機車之現值,並提出該機車之行車執照及鑑價資料(諸如:估價單等)。
6.說明債務人名下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0地號之土地目前強制執行結果,並提出相關文件資料。
7.依債務人前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目錄之記載,其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之田賦有信託註記,債務人應說明原因,並提出相關文件資料。
8.債務人自105年7月迄今每月領取政府補助或救助之轉帳明細或相關文件資料,並說明目前每月可得之政府補助款數額。
9.債務人之醫療費單據。
10.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11.說明債務人所租賃之房屋地址、坪數、現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
12.債務人家族系統表,說明債務人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人數、姓名?如何分擔對債務人之扶養費用?提出債務人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之105、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清單。並說明其等收入狀況。
13.說明債務人目前除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6437號執行案件外,是否有其他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