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
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
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
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
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間請求
國家賠償事件,因顯無理由,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板國簡字
第1號民事判決駁回在案,依首揭規定,其聲請訴訟救助,
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書記官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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