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聲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聲字第227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林玉珠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 王桂花 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抗告人對本院
於民國109年1月9日所為停止執行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
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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