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聲字第227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林玉珠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 王桂花 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抗告人對本院
於民國109年1月9日所為停止執行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
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