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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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1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侯琇銘 即 侯懿芩 即
侯素貞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一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864元,應
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1,0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