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司調字第64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李月霞
相 對 人 熊○玲
相 對 人 熊○瑜
相 對 人 熊○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調解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李月霞積欠消費款債務未清償,竟將自
熊德正 繼承所得不動產無償登記予其他繼承人熊○○,為請
求熊○○塗銷於民國108年9月2日經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
以分割繼承事由辦畢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將新北市
○○區○○段○○○○號及118建號不動產回復為李月霞及其他
熊德正繼承人公同共所有之狀態,爰聲請調解等語。本院將
聲請狀繕本寄送相對人戶籍址,分別於108年12月27日及12
月30日送達,並分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
派出所及碧潭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相對人均未
對聲請人之聲請具狀表示意見,考量本件聲請內容,可認為
顯無成立調解之望,依前揭規定依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