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簡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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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簡字第507號
上 訴 人  伍文章
(即原告)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呂秋花 請求土地所有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於原審訴請被上訴人
  移轉登記坐落花蓮縣○○鄉○○○段○○○○號土地所有權,
  經原審判決駁回,本件上訴聲明亦為同一請求。按該土地公
  告現值新臺幣(下同)204,360元,核為本件上訴利益,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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