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壢秩字第256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8
年4月13日中警分刑社字第09818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柒仟
元。
扣案之愷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捌柒公克)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8年3月12日凌晨4時許。
(二)地點:桃園縣中壢市○○路凱悅KTV某包廂內。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愷他命。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於98年3月16日晚間10時45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
路與中央西路一段路口,因被移送人駕駛車號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遇紅燈而超越停止線,巡邏員警上前攔停,經
被移送人同意後檢視被移送人隨身背包,於內發現夾鏈袋
1包,被移送人坦承為愷他命因而查獲,並製有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現場照片6份。
(三)扣案之愷他命1小包(毛重0.88公克,鑑驗使用0.01公克
,驗餘毛重0.87公克)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
4月7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件。
(四)又被移送人經警查獲經送驗尿液(編號:E-980262)結果
,雖呈陰性反應,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4月7
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可按,惟其上開自白吸食愷他命
時間距遭查獲驗尿時間約逾3日,而關於愷他命在人體內
代謝檢測時間,依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5年1月
4日管檢字第0940013654號函所示:「依據本局92年度科
技計劃『新興濫用藥物Ketamine及其共軛代謝物的偵測』
之報告中分析9位以K他命為麻醉劑之開刀患者之尿液,顯
示最慢於50小時檢測不到原態K他命,於71小時檢測不到K
他命之代謝物Nor-Ketamine」,查被移送人經確認檢驗結
果,體內未檢出原態K他命,但檢測出Nor-Ketamine數值
為24ng/ml,有上開尿液檢驗報告可佐,揆諸上開說明,
其體內愷他命殘留物質應已形代謝殆盡,故應認其自白吸
食時間可採,且愷他命吸食後代謝情形,與服用劑量、吸
食方式、採驗尿液距吸食時間遠近及吸食者個人體質等因
素相關,則被移送人所採驗尿液雖呈陰性反應,尚不足資
為有利被移送人之認定。
三、扣案之愷他命1包(驗餘毛重0.87公克),係查禁物,應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後段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
項第2款、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