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34號原告丙○○?????庚○○
樓?????丁○○?????壬○○?????癸○○
之4前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 律師前五人共同複代理人甲○○原???告辛○○
己○○??????????3樓
戊○○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璧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書記官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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