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四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淨重零點伍伍公克、安非他命淨重零點參公克、FM2壹顆、E15貳顆均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吳家政 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警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二日查獲,並扣得如主文所示之海洛因等物品,嗣被告經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為不起訴處分,惟上開海洛因等物品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侯水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彥蕖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