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46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4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六二號
聲請人乙○○
送達代訴訟代理人 黃欣怡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二七三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林鈴芬~F0~T48┌──────────────────────────────────────────────────┐│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芳裕股份有限公司│七六0四││壹│貳拾貳萬││││││││叁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