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九五七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何乃隆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吳秋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佩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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