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四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俱保人張清妹右列具保人因被告蔡勇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張清妹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蔡勇勝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壹拾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聲請人以該被告逃匿,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經核符合規定,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金學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捷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