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27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所為所有權移轉行為應予撤銷。
被告丁○○應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經雲林縣西螺地政事務所以夫妻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肆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於民國92年10月間向伊申辦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詎乙○○自94年12月
5日起即未正常繳款,迄仍餘新臺幣(下同)676,359元(其中本金為382,701元、利息為293,658元)未償,復於96年9月29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全部,以夫妻贈與為由移轉登記於同案被告即其配偶丁○○, 嗣伊 於98年
6月2日調閱上開土地謄本時始獲悉上情,茲因伊前曾依督促程序(本院97年度司促字第9021號支付命令)向被告乙○○請求給付上開款項,仍未獲清償,是被告間之贈與行為顯係蓄意損害伊前揭債權之脫產行為,為保障伊之財產權益,爰依法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
二、被告方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債權人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回復原狀。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10年而消滅,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第245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害及債權,係謂因債務人減少財產或增加債務之行為,致債權陷於清償不能、困難或遲延之狀態。
㈡經查,原告主張:其於98年6月2日申請附表所示不動產之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始知被告乙○○於96年9月29日將上揭不動產以贈與為由移轉予同案被告丁○○等情,有其提出之上揭不動產登記謄本(列印時間均為98年6月2日)可證(見本院卷第7至10頁),被告又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復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應屬可採。原告既係於98年6月2日始知被告間就上揭不動產為贈與行為,距原告於同年7月21日(有收狀戳可查)提起本訴時,尚未滿一年,是原告主張其行使撤銷權,尚未逾民法第245條規定之一年除斥期間,自屬有據。
㈢次查,原告主張:被告乙○○向其申領現金卡【卡號:0000
000000000000】使用,自94年12月5日起即未正常履約,迄仍積欠本利計有676,359元未償,復於96年9月29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全部,以夫妻贈與為由移轉登記於同案被告即其配偶丁○○等情,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債權金額計算書、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及本院97年度司促字第9021號支付命令(均影本)等件為證;又被告乙○○名下僅有年份均10年以上之汽車2部,別無其他財產,顯無足夠資產可供償債乙節,亦有原告提出之財產調件明細表影本在卷可查。而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是本院綜合上開事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㈢從而,被告乙○○、丁○○間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為贈
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既屬無償行為且害及原告之債權,則原告訴請撤銷被告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行為,並請求被告丁○○慹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書記官賴成育附表:
┌──────────────────────────┐│土地標示│├─────────────┬───────┬────┤│坐落│面積│權利範圍│├─────────────┼───────┼────┤│雲林縣○○鄉○○段○○○○號│95.73平方公尺│全部│└─────────────┴───────┴────┘┌─────────────────────────────────┐│建物標示│├────┬─────┬───────────────┬───┬──┤│││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範圍││││一層│二層│三層│四層│合計││├────┼─────┼───┼───┼───┼───┼───┼──┤│雲林縣二│雲林縣二崙│57.44│55.08│55.08│17.42│185.02│全部││崙鄉○○○鄉○○路25││││││││段31建號│巷28號│││││││└────┴─────┴───┴───┴───┴───┴───┴──┘